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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将其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与其他投资人共同组建公司来实现专利的价值。专利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与技术先进性、权利保护范围大小、权利稳定性、市场前景、剩余保护期限等密切相关,因此在作价出资之前一般需要进行无形资产评估。专利作价出资主要包括专利所有权出资和专利使用权出资两种方式。
专利所有权出资:
专利所有权出资即以专利的所有权作为股东的出资,专利持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出资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专利所有权转移,专利权成为新成立公司的资产。
专利使用权出资:
专利使用权出资即以专利的使用权作为股东的出资,是基于公司与专利权人纸件的协议进行约定,专利权并不转移。
该出资模式由于权利本身仍然由专利权人掌握,专利的有效性、专利是否可能存在再许可或转让、出资人退出等情况都存在较大风险的潜在问题,而饱受争议。但在实践中早已存在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