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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存证能否破版权保护困局?

发布日期:2019/12/3 14:28:35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完成首例执行案件“一键立案”。据了解,在这起网络侵权纠纷中,原、被告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因被告仍有部分赔偿金未履行,原告点击“未履行完毕”按键,该案件便直接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执行立案中。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深度融合利用的成果,也标志着司法层面对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肯定。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因链上数据具备上述特性,区块链技术在版权资产管理领域的应用一直是主要探索方向之一,尤其是链上数据电子存证,被普遍期待用以解决版权确权存证可信度低、维权溯源举证难的问题。“随着信息化的快速推进,诉讼中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存证的形式呈现,司法审查中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难度较大。区块链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结合则可以有效降低审查成本,司法层面对区块链技术也呈现出更加包容的姿态。”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区块链技术与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张博就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应用做了深入分享。她表示,目前司法审判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认定已摸索出一定规则,司法信息系统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结合也已有初步成果,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局限与风险,但区块链技术的扎实推进定能为版权保护及司法审判带来更多福祉。

 

  认定规则初现雏形

 

  据张博介绍,从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年以来管辖案件的分布情况来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占比高达80%,且随着互联网传播业态的高速发展,海量文字、视频、图片等内容很难详尽地通过传统手段进行公证,遂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第三方存证平台等来存证、取政、固证。因此,司法审判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及认定规则,成为近年来各方博弈的重点。

 

  事实上,2012年以后,电子数据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取得独立证据的地位。然而,电子数据因具备数据量大、实时性强、依赖电子介质、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往往面临存储成本高、示证难度大、举证采信度低等问题。区块链技术与电子数据的结合,则为电子证据带来了“正名”的机会,也为司法审查认定开辟了一条便利通路。张博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审查中对于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的验证,极大提高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可采信度。区块链的链式结构特点也与证据链式闭环天然高度契合,使得电子数据存证、取证更加便捷。此外,相较于传统公证手段,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可以突破时间和地域限制,成本更为低廉。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彼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亦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新技术所产生的新问题坚持以个案认定的标准,既不会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属于一种新类型的技术手段就排斥或者提高它的证据认定标准,也不会因为它的技术具有难以篡改性或者难以删除的特点就降低相应的认定标准,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它的证据效力。

 

  目前,司法审判对区块链电子数据存证的一般认定规则,主要分为存证数据的生成、储存、传递、认证和验证5个阶段,同时着重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张博提到,在采用区块链电子存证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抗辩意见中往往会提出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是否具备资质,保全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地固定并上传至存证平台等问题。她详细介绍到,对于平台资质的审查,法院会首先考量第三方存证平台是否独立于双方当事人,同时考量存证平台备案手续是否完备、节点是否可信等因素。对于技术可靠性的审查,法院会结合整个勘样过程以及存证平台出具的相应说明和检验报告等进行认定,除非质证一方提出存证平台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过安全事故,否则一般认定相应技术可靠。关于保全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地固定并上传至存证平台,每份电子数据文件在完成取证后会自动生成唯一且经过加密哈希值,这种数字指纹会同步在司法鉴定中心备案,并生成数据保存证书,可以有效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实践应用尚存难题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应用中的合法地位,但至今涉及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审查实践,仍存在一定的局限与风险。

 

  张博表示,目前,国内外尚未针对区块链技术有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规定》中对包括区块链电子存证在内的新型取证方式做了规定,但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且应用范围仅限于3家互联网法院。法律相较于新型技术的滞后,导致司法审查实务中对于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认定和定性都比较模糊,对于规范流程的各类规章制度也都处于亟待补足的阶段。此外,相关法律的模糊处理也使得司法审判难以形成普适规则,给当事人带来很多困扰,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交的电子证据往往不完整,可能只出示了一份电子证书,而与之相关联的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资质证明、存证流程以及验证过程的内容记录都是缺失的,这又会增加法院的审查难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讲师苏宇指出,目前国家尚未出具区块链技术规范标准,业界、学界、政府对于区块链技术也未形成统一认知,市场没有形成技术准入制度,导致目前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平台或组织多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这一现象也进一步在司法审查实务中给法院带来许多繁琐的审查项目,包括对于存证平台资质、技术可靠性、存储过程中数据保全的审查等。张博同样对此大有感触:“在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认定中,我们特别希望法官能够摆脱所谓‘鉴定人’的身份,而是单纯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在繁重的审判压力下,法官要做到对每一个案件抽丝剥茧,从头考量主体资质是否合格、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保持完整性等要素,难度相当大。”

 

  司法层面对于区块链电子存证技术逐步开放的态度,以及司法信息系统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的主动接触,看似在向版权市场释放着一个有力的信号:区块链技术也许正是治愈版权侵权顽疾的一剂“良药”。但也有学者对此持谨慎观望的态度。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姚欢庆认为,区块链技术虽然在版权保护上具有低成本提供多样化授权的可能性及促进优质内容生产的价值,但其在初始作者认定、作品价值评估、发现及防止盗版等方面仍存有局限。区块链技术若想在确权环节真正发挥作用,不能是平台“闭门造车”,还需要行政机关更好地结合区块链技术降低作者的确权成本。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著作权权属认定问题并不需要应用区块链这种复杂的技术,从著作权角度而言,复杂的区块链技术体系或许有必要,但社会未必接受这一体系。因为涉及到的利益太小,出错之后的纠正成本其实很低,这与金融系统、物联网系统等存在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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